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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监督学会成立(2016.05.12.)

时间:2021-01-12 04:41   作者:编辑上传  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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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监督学会成立(2016.05.12.)
发布时间:2017-02-04 14:53  来源:合肥红网

     世界监督学会成立(2016.05.12.)

       从理论和实际情况来看,国家管理、企业管理、团队管理等,监督是必需的,是不可缺少的,否则,

再好的目标、计划得不到实现,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,法律也得不到执行,法治得不到实现,管理不会成功。

       可见,监督十分重要,必须实行有效监督。

       因此,有必要聚集全世界各地各方面人员研究监督问题,以达到有效监督,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。

       鉴于此,创始人申请注册了世界监督学会

       世界监督学会于2016.05.12日,在香港成功注册,登记成立。

 

        欢迎全世界有识之士加入,成为会员,或者参与管理。也可主导申请世界各国各地区分会。

        电子邮箱:worldsup6@aliyun.com  

       中国北京临时联系方式:0086-10-81783596。手机:0086-18911276110.

        qq  :315600298 . 微信号:sjjdxh.

        . 

        

 

2017年6月1日更新

世界监督学会章程
第一章 总 则
第一条 本学会的名称是: 世界监督学会(英文译名为:World Association for supervision)
第二条 本学会是全世界各界人士(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)自愿结成的世界性的推行法治的研究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本学会的宗旨: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,弘扬依法办事,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。积极开展学习宣传、普及宪法法律活动,积极推动全世界依法治理、依法办事,开展利用宪法法律等方面的研究,引导和指导依法办事、监督、反腐败、依法维权等。
第四条 本学会的组织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二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二人,理事五人。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会长(主席)。
第五条 本学会遵守当地法律,结合当地情况研究相关问题。
第六条 本学会会员必须努力学习宪法、法律,守法,深入实际,深入生活。敬畏法律,敬畏人民,尊重事实,实事求是。作风正派,公平公正,不得弄虚作假和歪曲事实。
第七条 根据条件在有关国家、地区设立分会。.  
第八条本学会的住所:香港铜锣湾怡和街1号香港大厦11楼L室
.
第二章 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:研究弘扬依法办事、全方位监督、反腐败、依法维权等方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。在世界各地开展监督文化节活动。
 
第九条
    (一)根据有关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实际情况,研究、探索法人、其他组织、公民依法监督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的方法、途径,在政府和社会、政府和民间、政府和网络、政府和新媒体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向社会、网络传达相关国家和政府的方针政策,实现社会组织、网络对权力的依法监督和公民、民间组织、新媒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,化解社会矛盾,形成发展共识。
    (二)关注政府权力部门等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,关注社会对政府权力部门等依法办事的意见、建议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。对社会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及时进行调查,依法发表监督意见、合理化建议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。
    (三)根据社会发展情况,及时对依法行政中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论证,寻找合理解决的途径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    (四)开办传媒公司,建设并管理好网站(中国监督网等)、报纸杂志、电视电台,作为学会的交流沟通平台,团结社会各界爱国人士,以贯彻宪法法律为宗旨,开展公民依法实施监督权力机关的实践活动。不断总结经验,创新工作方法,做全面依法治国的宣传者、支持者、实践者。
    (五)本学会可接受政府和社团的委托,组织研讨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。本学会酌情收取报酬和活动经费。
    (六)本学会接受公民或单位委托,依法维权和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并适当收取费用。
    (七)维护本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
    (八)本学会接受社会捐助,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扶持。以便更好地为国家、为社会服务。
    (九)依法提起公益诉讼;根据当事人申请,根据案情向法院等推荐诉讼代理人。
    (十)本学会按照学会宗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 会 员
第十条 本学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    (一)凡拥护本会章程,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,均可申请加入世界监督学会。成为学会会员。
    (二)凡拥护本章程的社会组织,经批准可以成为世界监督学会的会员。
第十一条 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 (一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    (二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    (三)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能够适应本学会工作的其他人员亦可。
    (四)会员须有奉献精神,为学会努力工作。
第十二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(三)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或者由授权的负责人核准;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 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参加本学会的活动;(三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 (一)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(二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(三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(五)向本学会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(六)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    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2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七条 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 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  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(五)决定终止事宜;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 须有1/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。因经费及其它原因不便召开会员大会,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必须民主推荐产生,每20至200名会员产生一名社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 理事会每届 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    第二十条 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 的决议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 ;(四)向会员大会 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(八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 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会议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 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 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五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七条 本学会的会长 、副会长 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八条 …
第二十九条 …
第三十条 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 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(二)检查会员大会 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推荐秘书长候选人,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学会的工作人员;(四)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学会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 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开展工作;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 本学会经费来源:
    (一)会费;(二)捐赠;(三)政府资助;(四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(五)利息;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 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 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六条 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 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 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 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专项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专项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条 本章程经2016年  月  日第一次干事会议讨论通过,择日提交会员(理事)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
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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